今年1月,“云南丽江女顾客称养不起宠物猫退货遭拒将猫剥皮”事件在网上引起网民关注。事后,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对媒体表示,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无相关处罚规定,因此虐猫事件不在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的议案》,建议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增加相关规定,来规制虐待动物行为,使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列玉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行为作出规定,其他虐待动物行为却得不到惩罚,给社会和青少年做出了恶劣的示范,甚至可能演化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
朱列玉还认为,虐待动物行为还可能加剧人的暴力犯罪倾向,给暴力犯罪提供隐蔽安全的练习场所,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朱列玉认为,为建立、完善我国的反暴力法律体系,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入必要条款,惩罚虐待动物的行为。
朱列玉建议,鉴于制定专门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尚需时日,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范畴,也有利于先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完善社会治理。
具体而言,他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增加规定“有遗弃、饿死家养动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食用、商业利益或其他目的,以活剥皮毛、活烫、活埋、毒杀等方式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暴打、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打斗、比赛来牟利或娱乐的” 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朱列玉对增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适当位置增加如下条款:
第 条 “有下列虐待动物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遗弃、饿死家养动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以偷盗、抢夺、投毒、诱捕等方式获取他人家养动物,而因为案值难以评估或案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的;
(三)以食用、商业利益或其他目的,以活剥皮毛、活烫、活埋、毒杀等方式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暴打、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
(四)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打斗、比赛来牟利或娱乐的;
(五)给实验动物造成超过实验需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疾病和疼痛的;非规范使用无主流浪动物实验,并将实验后动物弃置或买卖的;
(六)采用密度过高、通风不畅、长时间不提供饮水等方式来运输动物,致被运输动物受伤或死亡的;
(七)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拍摄、制作、传播虐待动物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等制品和信息的;
(八)其他故意对动物造成不必要伤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虐待动物行为。
1、被虐杀动物涉及是有主人的,以民法、侵权行为法中民事侵权条款予以追责;
2、将动物公然在公共路面用机动车拖曳致死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等予以惩处;
3、在小区投毒毒杀动物的,以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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