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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最新消息:低收入人群难享受专项扣除?

文 / 费孟椿 来源:中油网 2016-12-06 10:57

周二(12月6日)个税改革最新消息显示,专项抵扣落地较为困难,专家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公平。

本轮个税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大方向,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专项抵扣”。有专家预测,再教育支出或将成为专项抵扣首选,首套房贷款利率也有望被纳入。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专项抵扣的落地,涉及诸多现实问题:抵扣什么、抵扣部分如何操作、征管成本高不高、能不能真正准确地核实专项抵扣的信息……一切问题的核心,都指向公平。

问题一、本轮个税改革为何不再是提高起征点?

张斌解答:首先,起征点的概念是错误的,应表述为费用扣除标准或“免征额”,免征额是免于征税的金额,起征点则是在一定金额之下不征税,超过一定金额后应就全部收入纳税。

简单地说,原来的分类税制是“认钱不认人”。自然人纳税人有各种来源的收入,大部分收入都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只需在支付环节把代扣代缴义务人管住,就可以通过源泉扣缴,实现大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征收。

这种税制模式税收征管的成本较低,但由于未按纳税人进行汇总,不同纳税人从不同来源获得的相同收入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相同数量的收入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不同来源的收入按年度汇总按统一的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对而言比较公平。

因此,一般认为,除了个别一次性所得项目应当在一定年份进行适当分摊外,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程度越高,其公平性就越好。

此外,从征管角度来看,在现行分类税制下,源泉扣缴作为主要的征收措施,收入支付方、纳税人和税务局三者间的信息是分散的,难以实现交叉比对,这也产生了很多征管难题。

问题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怎么理解?

张斌解答: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指部分收入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部分收入项目仍然适用分类征收。

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收入项目,通常在支付收入时,支付方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但纳税人要对这些纳入综合范围的收入项目在年终汇总,按照一个综合税率表,计入各项应抵扣而未抵扣项目后再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后与支付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进行对比,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税或退税。

这样的话,自然人纳税人就需要向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而税务局也将直接面对大量的自然纳税人进行税款征收或退税。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在自然人纳税人部分收入综合征收的基础之上,可以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

所谓专项扣除,可以视为差别扣除,比如抚养扣除,有未成年子女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每年额外增加扣除额,这样会使税制更为公平。

问题三、专项抵扣机制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会不会有难度?

张斌解答:专项抵扣涉及抵扣什么、抵扣部分如何操作、是否公平、征管成本高不高、能不能真正准确地核实该抵扣的信息等问题。专项抵扣的核心问题,还是抵扣的公平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缴纳个税的人口在全体人口中的比重,仍有较大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专项抵扣视作一项补贴的话,就意味着受益的人群较少。

比如抚养扣除项目,收入达不到缴纳个人标准的低收入群体就无法享受,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发放育儿补贴的做法更为公平。

专项扣除还要考虑信息或者说征管成本。

比如说赡养扣除,需要考虑这个老人是否有退休金、名下是否有其他财产或收入、多子女家庭赡养支出的分摊等问题,如果赡养扣除可以有效引入当然公平,但问题是,现阶段的征管成本可能会非常高。

问题四、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将纳入专项抵扣?

张斌解答:首套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涉及对住房这一基本民生问题的税收待遇。

就满足社会住房需求来说,有三种基本情况:一是贷款买房、二是租房、三是使用自有资金买房或已还清贷款。首套房贷款利息抵扣,需要首先考虑如何实现这三种住房形式之间税收待遇的公平。即使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也需要明确抵扣上限。

世界各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都不相同,有的国家就没有设立过这一扣除项目,有的国家设有这项扣除且规定了明确的抵扣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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