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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禁以PPP项目举借政府债务

文 / 雷琪 来源:中油网 2016-10-21 11:21

本周四(10月20日),财政部正式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对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明股实债的ppp项目何去何从?

ppp项目多以明股实债存在

近两年热推的PPP模式,现累计已推出超过12万亿。PPP模式的引入,本是为了引入社会资本更优质的运营管理能力,引入股权投资,减轻地方政府债务。但实际过程中,名为股权投入,实际上仍是简单债权融资,风险仍由财政兜底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也就是所谓的明股实债。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这要求填写政府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最低收益等项目,就会牵涉到“明股实债”项目的统计。

某信托机构经理表示,期限不匹配很普遍,信托资金期限最多5年,但PPP项目基本在10年以上,信托类资金几年时间要退出,难以做到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风险共担,“明股实债”项目比较多。不过,信托资金约定的收益回报,有时候不是从政府方来,而是从利润回报较高的项目建设方来。

ppp项目改革仍需继续

“明股实债”就是一种变相融资,违背了政府产业基金、PPP、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融资创新的本意,地方未必会如实上报。另外,债务认定上存在困难,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事业单位等都可能参与其中,有些不好区分。

“明股实债”在PPP项目中之所以多,因为这个很简单,就是债务融资,给资金方以固定回报,一拍即合,容易谈拢。一旦管理周期长了,不确定性增加,大家都不放心。

现在推出的项目政府付费的增多,而且使用者付费项目不如政府付费类受社会资本欢迎,因为政府付费能有相对明确的收入,而使用者付费项目则存在一定市场风险。

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可以通过收取过路费、污水处理费等使用者付费收入,而市政道路、园区开发等,属于纯公益性项目投入,投资者回报基本由财政掏钱。

为了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使用PPP模式,造成债务膨胀,财政部要求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即年度PPP项目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

如果太严,民企不会进入,如果太松造成资源浪费。同时,ppp项目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资金预算存在很对主观性。因此ppp项目想要更进一步改革是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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