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四(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等17个部委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整治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是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方案还明确了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
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
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另外,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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