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提取交易标的后,如果对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仓储交割网点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交易标的产品发生质量异议,由厦门石油、客户在交易所指定的具有国家级检验资质的中立质检机构范围内选择具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经具有国家级检验资质的中立质检机构检验后,质量纠纷中的过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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