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大庆)/易贸上海8月4日电 8月21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在其官网上公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管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对原油期货交易的品种、交易时间、计价币种、交易席位申请条件、原油期货合约交割等细节给予详细的规定,而指定交割仓及具体可交割油种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据上期所人士向安迅思表示,中国原油期货何时上市只待证监会最后安排。
交割的标准期货合约方面,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交割油种为中质含硫原油,API在32.0,含硫在1.5%,但具体可交割的油种以及升帖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原油期货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交易单位为100桶/手,最小变动价位为0.1元人民币/桶,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如下:
交易品种
中质含硫原油
交易单位
100桶/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桶(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0.1元(人民币)/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36个月以内,其中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合约,12个月以后为季月合约
交易时间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或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交割油种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交割地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C
上市机构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原油期货交易采取“交易席位”的方式,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能源中心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交易席位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申请程序;此外,在原油期货的套利交易中,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质套利,目前跨品种套利将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原油期货结算方面,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能源中心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进行结算。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而经能源中心同意,外币资金和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原油期货交割方面,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而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需要指出的是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在安迅思此前报道中,上期所人士亦表示,指定交割库的选址还未对外公布,预计主要集中在沿海山东、华东、华南等港口仓储区域。
最后,风险控制管理方面,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能源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2014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中国期货上市正式进入倒计时;2014年12月31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济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办法的起草说明中,证监会表示,原油期货是国务院授权其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特定品种;随后2015年4月17日,财政部网站今日刊登《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当中指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该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执行日期为2015年4月1日;中石油4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境内原油期货业务的议案》,表明中国最大的油气生产商将成为参与者;2015年8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明确海关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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