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人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较大;
(四)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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