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所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二、交易所根据不同商品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会员某个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限额。订货限额=基本额度+信用额度+业务额度,规定如下:
会员类别 贸易类会员 生产类会员 基本额度 甲醇10万吨、燃料油10万吨 甲醇5万吨、燃料油10万吨 信用额度 按照注册资本规定信用系数C,信用额度=C×基本额度 注册资本<5000万,C=0 5000万≤注册资本<1亿,C=0.5 1亿≤注册资本,C=1 业务额度 根据会员交易量权重的排名,确定业务额度系数V,业务额度=V×基本额度 排名在前10名,V=1 排名在11-20名,V=0.5 排名在21-30名,V=0.2三、会员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会员,交易所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代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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