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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文 / www.cnoil.com 来源:中油网 2015-07-14 1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石油交易所(以下简称“北油所”)进行的现货挂牌交易活动,保障现货挂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油所现货挂牌交易秩序,根据《北京石油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将现货挂牌交易商品对外发布要约,摘牌方确定意向后摘牌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交易所需的足额的交易资金。卖方会员可以提交北油所认可的仓单或提货单抵顶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商品由北油所发布细则确定。北油所有权针对特定类型或规格的交易商品采取限制交易或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第六条 交易商品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

第七条 现货挂牌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北油所发布的交易规则或交易办法(包括北油所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应作为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北油所并非本条所述成交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办理结算、交收等事项。

第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双方不得串通交易,不得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条 交易资金结算是指根据成交合同和北油所相关规定对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货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进行核算、划转的业务活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如需采取其他计价单位的,由北油所另行发布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北油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并在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为会员开通交易资金账户,对会员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结算银行对会员的自有资金账户与其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会员的出金或入金往来在交易资金账户和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第十三条 合同成交后,买方会员需在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足额的货款,对符合北油所交易细则以及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的,交易系统将按照规定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会员。在买方会员交易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货款的情况下,北油所没有义务或责任垫付货款差额,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不利后果由买方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会员根据交易及交收情况向北油所交纳交易及交收服务费。北油所可对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北油所对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当日结算,会员可通过 “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客户端 ”查询或提取结算数据。

第四章 交收

第十六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的过程。

第十七条 交收形式分为场内交收和自主交收。

场内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北油所履行所有权转移及货款支付的过程。

自主交收是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进行所有权转移及货款支付的过程。

第十八条 北油所为会员提供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

第十九条 北油所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为会员提供相关质检服务,并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违约行为的,北油所有权依据相关规则将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履约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北油所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时,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北油所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二条 在北油所交易过程中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可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油所根据本规则制定的相关细则,与本规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油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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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美国原油期货 63.97 -1.9015%
布伦特原油12 66.29 -1.4422%
93.4574 +0.3246%
现货黄金 1777.1 -0.5996%
现货白银 23.21 -1.2761%
黄金T+D 372 -0.5055%
白银T+D 4971 -1.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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