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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强制转股应设高门槛

文 / 曹中铭 来源:中油网 2014-04-25 16:32

  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 《指导意见》),标志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最后“障碍”已被消除。

  由于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特别是在大举放贷的背景下,其资本充足率将面临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市场上常常表现出频繁再融资的特征,而优先股制度的推出,无疑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条新的再融资通道。

  《指导意见》最受投资者关注的无疑还是关于优先股强制转股的条款。虽然《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但证监会在征求市场的意见之后,优先股“原则”上已不允许其转换为普通股,而商业银行则除外。如《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该规定在为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关上了一扇门的同时,其实也为商业银行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开启了一扇窗。

  市场上对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担忧,更多表现在优先股在经过转股之后变成新的增量大小非上。自2009年开始,A股市场连续上演“熊霸全球”的闹剧,这与GDP增速回落有关,与IPO重启后新股普通呈现出的“三高”发行有关,与A股制度建设与市场监管存在弊端有关,当然也与大小非的大肆减持套现关系密切。而大小非的疯狂减持行为,在让其纸上富贵变成真实财富的同时,也严重打击到投资者的信心。新股源源不断地发行产生的大小非已让市场无法承受,如果优先股转股再“生产”出更多的大小非,其负面影响显然不言而喻。而既然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允许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为了防范其中的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也为了防止产生更多的大小非,如何设定“触发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以为,需要从多方面对优先股的转股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设置高门槛。优先股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股息收入,如果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门槛太低,一旦股市步入牛市甚至是大牛市行情,那么其投资者又可以获取巨大的差价收入,如此背景下必然导致优先股投资者可以“脚踏两只船”,在行情低迷股价较低时分享高股息,行情转好时窃取高差价收入,而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更何况,其转股产生的大量大小非,也会对市场资金面造成新的压力。

  二是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比例进行限制。从商业银行此前再融资的金额上看,“大手笔”已成常态。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再融资,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这一“传统”无疑会保持,那么就需要商业银行发行大量的优先股。机构投资者投资优先股,无疑是为了利益而来,如果有机会转股,就存在套现的可能。在触发事件发生的背景下,这些巨量优先股将变成巨量的大小非,其无论是对商业银行的股价,还是对投资者心理上,都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优先股的转股比例进行一定的限制。

  三是强化投资者的监督,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心声。《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优先股转股价格与数量仅仅由发行人与优先股的投资者决定,个中可能会发生利益输送方面的问题,而且,将其他投资者抛在一边,也明显有失公平。毕竟,优先股无论是享受高股息,还是今后转为“大小非”,都会影响到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有鉴于此,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时,不能无视中小投资者的声音,在优先股的股息设定、转股价格与数量方面,建议进行类别表决,以让中小投资者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这也与监管部门强调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宗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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