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4月22日讯,大智慧通讯社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或于“五一”之前出台。
对于意见稿中涉及同类配售对象获配比例的相关条款,分析人士透露,这表明监管层对定价约束机制已调整到位,希望通过新办法引导报价回归理性,提升新股交易规则的公平性。
大智慧通讯社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征求意见稿》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并要求于4月14日下午17点前反馈意见。对此,沪上某券商业内人士透露,关于新股配售细则的文件,5月1日之前将有可能正式出台。
关于配售比例,上述《配售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显示,“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其他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得超过公募社保类或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对此,证监会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顾问宋清辉对本社表示,细则对配售比例的规定,表明监管层对定价约束机制已调整到位,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寻租的空间,对股东和市场的意义深远。宋清辉坦言,大机构相较于小机构而言有着天然优势,但监管层希望通过新办法引导报价回归理性,在这种环境下启动IPO更为稳妥。
宋清辉补充道,《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影响询价机构获配数量的是增加网下到网上回拨比例的规定,同时,该办法放宽了入围投资者家数,入围机构数量没有限制上限,入围机构数量会增加,会影响机构的中签数量,因此单一机构的获配数量会大幅下降,打新收益逐步降低。
某券商分析师也对本社表示,新股网下配售比例的调整,有利于提升新股交易规则的公平度。他坦言,在打新的过程中,新股配售本来就向社保、公募基金等对象倾斜,而征求意见稿中只是更加明确了这一点。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办法》规定,“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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