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亿美元以下投资由核准转为备案
1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备案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发改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与原21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内容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
《核准备案办法》指出,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高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对于申请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法》将“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也作为审核的条件之一。对于这一变化,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间不长,多数企业缺乏国际化经营人才和国际经验,一些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仍有企业超出自身实力对外承诺重大投资项目,企业由于缺乏投资实力对项目最终无法履约,不仅企业背上沉重包袱、遭受巨大损失,同时极易导致声誉受损。如处理不当,还会演变为影响多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外部要素。因此,发改委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时,需要审核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尤其是对外并购增长持续迅猛,对外投资规模不断增长,从目前境外投资项目实践中看来,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核准变为备案,将会激发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有望推进境外投资再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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