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一直备受大家关注,下面为大家介绍2014年全国各省企退人员养老金涨了多少以及养老金基础知识。
国务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
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部署做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会议同时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因此受益。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下一步,要通过改革养老保险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2014年全国各省份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原则是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上调,并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3050元。此次调整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3月底之前为退休人员补发到位。据了解,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这是第22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本市215万企业退休人员。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今天正式出炉。全省55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将从今年1月1号起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3月底、确保4月底前到位。根据方案,今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全省55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都将参加普遍调整。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朱华处长介绍,其中包括三块内容。“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浙江省最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24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浙江省约有370万人可享受到此政策,全年将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近111亿元。据悉,本次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规定的调整办法,实行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普遍调整与各市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以及本人缴费年限相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即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另外,按国家要求,方案还附加了“倾斜调整”: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社保养老有点难 商业养老保险及时补充商业养老保险让您“老有所依”
尽管落实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将是跨越性的一步,但仅凭此还难以保证养老的质量,因此还要构建多层次养老体系。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实现城乡统一养老制度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而且一直被指“保而不包”,所以百姓要想安度晚年仍需适度配置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传统养老险和分红型养老险。有保险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养老险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未来所有养老费用的25%-40%最为适宜。在制订养老计划时,首先要注重保障功能,因年迈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尽量确保自己在退休后依然有稳定的收入(通常不低于工作时)。第二是要注重保值,关注自己未来规划的养老金是否能满足当时的消费水平,随着人们平均寿命的增长,在规划时还应尽量将给付年限拉长;此外,要尽早投保,这样不仅可以锁定较低的费率,还可通过其长期投资带来复利效应,使资产稳健升值,从而将养老的负担加以分散。
以房养老保险有望在四城试点
“以房养老”为老年人在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国家帮扶之外,增加了新的选择,有利于盘活房产资源,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但“以房养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受传统伦理观念、老年人预期寿命、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的影响,在实施中难免存在制约条件,需要边试点边摸索。专家表示,“以房养老”属于商业养老保险,是政府保基本之外的一种市场行为,但是一直在市场大门外徘徊,现在传出即将试点的消息让人喜出望外。
有媒体报道,保监会已经起草《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计划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进行试点。这个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群限定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期从正式文件发布之日起,到2016年3月31日止。不过,也正是由于这个产品横跨保险、地产等多个领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将面临一定难度的风控考验。
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须满足七个条件,包括: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申请试点时,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备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等。
关于养老金的那点事儿养老金是什么?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2008年7月1日后缴纳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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