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私利,将二甲醚掺进煤气中对外销售,近日,齐河县检察院对该县部分煤气经营网点掺杂使假发出检察建议,3家经营业户因此被限期整改。
齐河县56岁的赵某,自2006年经营煤气站,生意还算红火。2011年1月,他发现自家的煤气“卖不动了”,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别人家的煤气都掺了二甲醚,煤气价格也比自己的便宜很多。
为牟利,赵某也开始琢磨把二甲醚掺入纯液化石油气往外卖。就这样,他通过乐陵的张某和牛某购买二甲醚,运回后自己掺到石油液化气里,再出售给无证商贩和当地的村民烧水做饭。自2011年到案发,赵某销售掺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共计1500多吨,牟取私利30多万元。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赵某被齐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赵某在纯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虽然没有造成事故,但因其坑农害农、侵犯农民利益,该案件在齐河县检察院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案件办结后,齐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检察科科长王光林对齐河县城驻地的餐馆和煤气经营店进行走访,发现部分煤气经营商贩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确实在销售的石油液化气中掺加了“二甲醚”。
使用掺了“二甲醚”的液化气有什么危害吗?据专家介绍,“二甲醚”是一种新型环保燃料,多用于工业用气,但是把它添加到瓶装气当中是比较危险的,因为“二甲醚”对橡胶密封圈和钢瓶有腐蚀作用,会引起漏气和降低钢瓶寿命,对燃具也有较大的腐蚀作用,容易造成泄漏事故。
在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后,齐河县检察院向齐河县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出了《关于加强煤气经营掺杂使假监督检查的检察建议书》。齐河县技术质量监督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行动,对该县较大规模的5家燃气经营企业下属气站开展监督抽查,发现3家经营业户的瓶装煤气中含有二甲醚,责令这3家经营业户限期整改,保证了居民用上“放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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