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见诸于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的“成品调价机制”专指国内成品油调价机制,是制定成品油调价机制的一种制度措施。
2009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2013 年 3 月 26 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 号)》。 成品油调价周期由 22 个工作日缩短至 10 个工作日;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 4%的调价幅度限制。当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低于每吨 50 元,折合到每升调价金额不足 5 分钱,为节约社会成本,零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关于成品油零售价,国家发改委将制定各省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